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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综合(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大理市出台《民宿客栈管理办法》 破解消防安全管理难题发布日期:2023-09-28 浏览次数:

  天博综合近年来,大理市着力于打造以“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为发展目标的旅游城市,大量以民宿客栈为代表的旅游住宿场所不断涌现,在民宿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消防安全监管压力也与日俱增。为协调推进经济发展与安全,切实加强民宿客栈管理,规范民宿客栈经营行为,市人民政府出台《大理市民宿客栈管理办法》,有效填补了大理市民宿行业消防安全监管空白。《办法》共5章43条,主要对民宿规模、申报条件及开办程序、经营规范及监督执法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办法》明确成立由文旅、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环保、卫健、住建、自然资源、洱海保护、苍山保护等部门组成的民宿客栈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民宿客栈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领导小组在市文化旅游局设办公室,牵头组织民宿客栈的管理工作。同时明确文化旅游、住建、消防、公安等14个行业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等的监管职责,其中,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民宿客栈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隐患整改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办法》适用于大理市行政区域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面积不超过800㎡民宿,对超过规模的城镇民宿客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办法》明确民宿客栈要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和民宿客栈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对利用自建住宅或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客栈,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客栈,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为用于经营民宿客栈的住宅建筑提供了消防监督管理依据。

  《办法》明确民宿客栈开业前应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提供业主委员会或村(居)委会同意经营的证明材料以及经营用房合法性、选址安全性、房屋用途合法性的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政府(街道办)初审和公示无异议后,由民宿客栈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人员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检查合格的,出具联合检查合格意见;检查不合格的,依法告知理由及补正要求。经检查合格且经营许可证照齐全的民宿客栈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发挥了民宿客栈监管的部门职能联动作用。针对《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中规定的民宿不纳入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的消防许可盲区,实现“放管服”举措和消防安全监管的有机结合,为规范民宿客栈消防安全经营奠定了良好基础。

  《办法》中要求消防部门要开展民宿客栈人员消防安全素质达标创建,切实提升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客栈人才队伍。要加强民宿客栈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公示消防监督检查信息。同时,为督促民宿客栈经营者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求民宿客栈根据场所实际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鼓励民宿客栈经营者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积极推广智慧消防技术,防范火灾风险。将民宿客栈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全市诚信评价体系,每年定期公开发布民宿客栈信用等级,统一纳入涉旅经营单位“红黑榜”。

  《办法》的出台,实现了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多部门联合执法的目的,有效解决了民宿客栈难、慢问题,着力破除了消防安全“无证经营”“带病运行”的弊端,推动了全市民宿客栈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规范化及民宿行业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切实为游客营造安全、舒心、满意的旅游环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